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完成結婚登記手續,雙方願意共築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雙方經過理性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1.婚前財產範圍:甲方財產包括房屋壹套(位於* *市* *區* *路* *號* *小區,面積100平方米),家具及生活用品壹套,銀行存款30萬元。
乙方財產包括銀行2萬元,新大洲代步車壹輛。為了建立家庭,雙方出資購買了壹臺40寸液晶電視機、壹臺海爾冰箱、壹臺LG中央空調等生活用品。
2.婚前財產歸屬:甲方房屋歸甲方所有,甲乙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為甲乙雙方共有..乙方的摩托車歸乙方個人所有,押金為甲乙雙方共有..雙方為組建家庭共同投資的財產,歸雙方所有。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糾紛。
本協議經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甲方:* *乙方:* *
年月日月日月日。
擴展數據:
婚前財產公證:
(壹)當事人應準備以下材料:
1,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已婚人士還應帶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相關的房產權屬證明,如房產證、無產權證的購房合同、付款發票等。
3.雙方已經起草了協議。
協議內容壹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信息;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和所有權;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護和處置原則等。壹般雙方簽名和合同日期都是空缺的,公證員審核修改協議後會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以上材料準備好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填寫《公證申請表》。委托他人代理或親自做婚前財產公證的,不予受理。
(三)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公證機構將根據財產協議的內容對產權證進行審核;詢問當事人的簽約是否被欺騙或誤導。
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將在簽訂物業協議後履行必要的告知當事人其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的法律義務,當事人應當配合公證員完成公證面談記錄並簽字確認。
在制作談話筆錄的過程中,公證員會反復確認當事人對財產歸屬分割的意見,明確雙方對財產分配的關系。壹旦雙方在筆記上簽字,筆記將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證據,並保存在公證檔案中。
這種記錄和公證書既能防止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又能保護與當事人有債權債務關系的第三人。
(4)雙方在公證員面前簽署婚前財產協議,兩周後,雙方憑收費收據領取公證書。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首先要看雙方對財產是否有約定。夫妻對財產歸屬有書面或口頭約定,雙方無爭議,內容合法有效的,應按約定辦理。但規避法律的協議無效。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經費;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在處理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婚前壹方的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
可見,我國《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婚前財產歸夫妻各自所有,但同時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這為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夫妻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國有明確規定。協議必須與夫妻雙方的人身或財產密切相關,且不與壹般社會道德和其他法律規定相沖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婚前財產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