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壹方婚前全款購買,屬於壹方婚前個人財產,賣房不需要雙方簽字;
2.如果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則需要雙方簽字,因為丈夫或妻子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財產做出重要決定,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達成壹致。
3.如果當事人已婚,賣房需要當事人及其配偶共同持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產證,到房屋所屬的房管部門與買方簽訂過戶,因為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壹方婚前個人財產歸* * *,房管部門不會知道雙方是否有書面約定。因此,當事人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必須由夫妻雙方到處簽字。
買家需要的信息是:
1,個人住房貸款申請;
2.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官證、擁有中國大陸居留權的境外和外籍自然人護照、家庭親屬證明、回鄉證等居留證件或其他身份證件復印件;
3.經辦銀行認可的主管部門出具的借款人穩定經濟收入證明或其他償債能力證明材料;
4、合法購買住房的合同、協議及相關批準文件;
5.抵押物或質押物的權益清單、權屬證明、被拆遷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貸款銀行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
6.擔保人出具的提供擔保的書面承諾及擔保人的資信證明;
7.借款人擬提供貸款銀行質押的有價證券,如銀行存款憑證、憑證式國債等;
8.借款人自籌購房資金的相關證明;
9、房屋銷售、預售許可證或產權證明;
10.借款人配偶與其* * *共同申請貸款的,還應在貸款申請表上填寫配偶的相關信息,並出示結婚證和戶口簿。
綜上所述,如果婚前的房子是個人財產,婚後不需要簽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 * *是同壹筆財產,需要雙方簽字,因為雙方對同壹筆財產的處理權是平等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5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