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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首付怎麽算?

最近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的內容引起了大家的關註:夫妻壹方婚前購買的房產,離婚時將認定為其個人財產,貸款未還部分為其個人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以同壹財產還貸的,應當考慮離婚時的市場價格和* * *與還貸款的比例,對另壹方進行合理補償。也就是說,不管妳為這個家付出多少,結婚多久,壹旦離婚,對方婚前買的房子與妳無關,只能從房貸中獲得補償。雖然這只是壹個意見稿,但已經引起了各方的關註。在房價這麽高的時代,幹凈出門就是無家可歸。本刊特別邀請江蘇高高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宋會,就現行婚姻法中婚前財產的認定和公證問題,針對婚前買房這壹典型情況,分析法律認定的原則。案例劉先生剛參加工作就被父母出資,全款1.6萬買了壹套兩居室。五年後,劉先生戀愛結婚。隨著孩子的出生,妻子和他商量,想把住的房子賣了,換個大壹點的。劉先生同意了。然而,劉先生的父母很擔心。原來的房子是劉先生的婚前財產,現在能賣80萬。新房子壹定要寫兒子和媳婦的名字。萬壹小兩口有矛盾,財產就分壹半。劉先生的父母想知道本案如何認定財產。如何保證劉先生婚前的部分財產不被* * * *享有?律師解答,劉先生在買房前將原婚前財產出售後,沒有特別約定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劉先生不希望自己的婚前財產歸* * * *所有,可以與妻子就房產買賣的權屬問題進行書面約定,也可以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證明;劉燦先生亦將出售該物業所得的款項償還給他的父母,然後由父母將該款項交給劉先生,或借予劉先生及其妻子作為貸款,或劉先生的父母可以劉先生及其妻子作為投資人直接購買該物業,並就該物業的份額達成協議。律師解釋,如果王小姐離婚,房產首付款應屬於王小姐個人財產,婚後王小姐和陳先生償還的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現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房產增值,但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審稿第十壹條規定,應當考慮離婚時房產的市場價格和* * *占總還款額的比例,房產權利人應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另壹方進行合理補償。司法實踐中,法院壹般會考慮上述因素,在分割財產時,判令取得財產權的壹方對另壹方進行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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