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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姓名和盜用姓名的區別

首先,盜用姓名是以他人的姓名進行民事活動,假冒姓名則不僅假冒他人姓名,還包括故意利用自己的姓名與被侵害人姓名的相同或相近的特點,冒充他人進行民事活動;其次,盜用姓名的結果通常直接損害了被盜用者的利益,而假冒姓名則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從事某種民事、經濟及其他活動,假冒者的目的並不是直接損害被假冒者的利益,而只是為了牟取個人的非法利益

再次,盜用姓名是未經姓名權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其姓名,而假冒姓名則是指冒名頂替,盜用姓名只是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行為人並未直接以受侵害人的身份進行民事活動,假冒姓名則是以姓名權人的身份直接進行活動,即冒充自己是他人。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

法律規定,對於幹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為,應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

法人的名稱權是法人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的名稱,並排除他人幹涉、盜用、假冒的權利。

法律規定.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使用、依法轉讓自己名稱的權利。

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改名權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

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為,雖然僅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

登記姓名的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非法變更登記程序不生效力。

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專有使用權。

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壹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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