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報建的項目是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後,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壹)總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禮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展廳;
(2)總建築面積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站候車室、客運站候車室;
(三)總建築面積壹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和市場;
(四)總建築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所、醫院門診樓、教學樓、高校圖書館和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總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房,兒童遊戲室等兒童活動的室內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職工宿舍;
(六)總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具有娛樂功能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遊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餐廳、茶館、咖啡館。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特殊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建築工程竣工後,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壹)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館樓;
(三)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築面積超過4萬平方米或者建築高度超過50米的公共建築;
(四)國家標準規定的壹類高層住宅建築;
(五)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配電工程;
(六)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件;
(三)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
(4)消防設計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依法需要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建築,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
2.土建、消防、防雷,只有消防、人防需要單獨報建,其他直接在建委圖紙審查中心審查。驗收時單獨氣象部門驗收防雷,質監站負責建築物驗收,消防部門負責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