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以其合法的房地產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拍賣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本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自己或者第三人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貸款銀行代為支付剩余房價款,並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擔保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建設貸款,以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投資資產,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擔保的行為。第四條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第二十五條房地產抵押,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第二十六條房地產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抵押人或者抵押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主債權的種類和金額;抵押房地產的地點、名稱、狀況、建築面積、土地面積、四至範圍;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責任及抵押房地產意外毀損、滅失的責任;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權喪失的條件;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十)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十壹)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