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臨汾中院披露的壹份刑事判決書顯示,交通銀行臨汾分行員工騙取貸款19萬余元。
利用銀行漏洞騙取貸款654.38+0903.7萬元。
判決書顯示,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梁某芳在擔任交通銀行臨汾分行零貸管理部客戶經理助理期間,利用交通銀行“e貸2.0”業務流程和管理上的漏洞,與李某合謀謀取利益。
李和他的三名中介向社會上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客戶收集貸款材料。他們利用梁某芳的職務便利,騙取並盜取該行客戶經理、支行行長的賬戶密碼,並以已開辦“e貸2.0”業務的7家單位名義非法添加貸款材料,致使交通銀行共受理153人的貸款申請,貸款總額達1903.7萬元。
交通銀行官網對“e貸2.0”業務有詳細介紹。
從介紹中我們可以知道,“e貸2.0”業務是壹種純信貸產品,不需要抵押或擔保,只服務於交通銀行的優質個人客戶或重點單位員工。上述人員只需提供相關貸款用途信息的電子文檔,通過電子銀行申請貸款。之後,交通銀行會自動審批並及時告知授信結果。
如“e貸2.0”業務特點所述,該業務申請簡便、無抵押、快捷,正是這種便捷模式給了梁某芳作案的機會。
前期,梁某芳只需配合李某尋找需要貸款的客戶。根據判決書,李某和他的三名中介尋找想要貸款但不符合貸款條件的貸款人,並讓這些人將個人資料、身份證件和貸款信息交給梁某芳,梁某芳將進行下壹步。
由於是純線上產品,梁某芳只要獲取有相關審批權限的人的系統賬號和密碼就可以進入系統,將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人添加到符合條件的優質個人客戶或重點單位員工名單中,然後從系統中審批這些人的貸款信息以獲得信貸。
貸款發放壹年後,主犯被判處1年和10個月。
判決書顯示,梁某芳等人找到153貸款客戶,導致交通銀行向這些不符合條件的客戶發放貸款1903.7萬元。貸款發放後,梁某芳等人向這些客戶收取15%至25%不等的好處費和1 000元至6 000元不等的“常規單位包裝費”。
通過這些非法操作,梁某芳等人共獲得好處費427.52萬元。
但這些信貸的風險很快暴露出來。這些出借人之所以通過梁某芳等人的渠道獲得貸款,壹是自身條件無法通過正常渠道獲得貸款,自身風險較大;此外,梁某芳等人收取高額手續費和包裝費,這增加了出借人的融資成本。以這種方式發放的貸款風險無法控制,這在判決書中也得到了證實。
判決書顯示,截至2018年6月20日,共有120名通過梁某渠道獲得貸款的客戶未能按時償還所欠貸款,涉及貸款金額15330303元,其中12284600元無法結清。
壹年後的2065438+2007年8月8日,交通銀行發現了梁某芳的違法行為並迅速報案。沒過幾天,梁某芳等人就被臨汾市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人們承認了他們的犯罪行為。
2065438+2009年4月,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堯都區法院認為,梁某芳等5人明知153信貸員不符合貸款條件,仍采取欺騙手段申請貸款,騙取交通銀行“e貸2.0”經營貸款共計1903.7萬元,並從中收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主犯梁某芳被判處1年、10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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