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壹旦被法院受理並裁定予以保全,如果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起訴訟,法院將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壹般在五日內解除。
2.訴訟財產保全申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3.如果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可以隨時解除擔保措施。
取保候審的條件包括:
1,有固定住所和就業,有壹定的社會關系和經濟收入;
2、身體健康,沒有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3.有配合司法機關調查案件的態度和行動,不存在隱匿、毀滅證據等行為;
4.沒有重大犯罪嫌疑,不會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
5.有壹定的身份和社會地位,沒有潛逃國外的風險。
取保候審的流程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訊問;
2、公安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據等。,以確定是否有必要采取強制措施;
3.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采取強制措施的,可以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等措施;
4.如果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供擔保人並簽署取保候審書;
5.犯罪嫌疑人需要按時到公安機關報案並配合案件調查;
6.公安機關調查清楚案件後,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決定並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免除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有關規定,如逃避偵查、審判、犯罪等。,偵查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撤銷取保候審決定,重新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三條
在取保候審期間,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證金沒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應當在取保候審結束時,持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