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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見證人的責任是什麽?

借據見證人負有以下責任:見證人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對借據見證人承擔責任;壹旦借款人不承認借條,證人承擔證人的法律責任,但不承擔連帶賠償的法律責任。

借據見證人是指證明民間借貸雙方借貸行為成立的人,見證人應當是與雙方無利害關系的人。寫借條時,具備以下內容並符合法律要求的,具有法律效力:

1.借款人和貸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2.貸款的金額、日期、期限、還款日期和利息;

3.借款人應當簽字並按指紋。

寫借條時註意以下事項:

1.借條必須是借款人寫的,而不是出借人寫的,可以防止借款人以出借人擅自書寫內容為由拒絕承認借條的效力;

2.借條應該盡可能簡潔明了。不要使用模棱兩可的語言。比如“甲向乙借壹萬元”這種語言,就不能說清楚誰向誰借錢。在沒有明確方向的情況下,妳應該用“借”而不是“借”;

3.不要寫向妳借錢的理由,比如:我為什麽向妳借錢,這與借錢本身無關。如果我加入,可能會導致附條件借貸的民事行為,導致借款人援引附條件抗辯;

4.盡可能附上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證號碼,在借條上有所體現,避免不必要的確認借條當事人的過程。因為,有時候有些人的日常名字和身份證上的名字不壹樣。如果借款人與當事人溝通,用假名或昵稱寫借條,那麽借條的簽名存在嚴重瑕疵。

5.而且最重要的是,借款人的簽字壹定要親眼看到。如果借款人用別人的手簽自己的名字,會導致借款證明的丟失。所以,不要接受書面借款或者事後的書面借款,壹定要讓借款人當面寫好借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第六百八十壹條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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