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管理制度的通知》。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會同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在充分論證的前提下,可結合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水平、內地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具體情況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特點,以本通知第三、四、五檔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為基礎,在上下2.5個百分點的範圍內,合理確定轄內相應檔次適用的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對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確定內地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5.5438年6月末+2020年2月,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占比超過管理要求不足2個百分點的,業務調整過渡期為本通知實施之日起2年;超過2個百分點及以上的,業務調整過渡期為本通知實施之日起4年。房地產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比例的業務調整過渡期另行規定。六、房地產貸款集中度超過管理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在業務調整過渡期內制定逐步滿足管理要求的調整方案,並明確界定邊際趨同於管理要求的具體措施。符合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第壹、二檔管理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調整方案,並按季度報告執行情況。適用第三、第四、第五批房地產貸款管理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將調整方案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銀監會派出機構,並按季度報告執行情況。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分支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定期對執行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八、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管理要求,應穩步開展房地產貸款相關業務,保持房地產貸款占比、個人住房貸款占比基本穩定。九、業務調整過渡期結束後,由於客觀原因,未能達到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評估認為合理的,可以適當延長業務調整過渡期。十、對不執行本通知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銀行、銀監會將采取追加資本要求、調整不動產資產風險權重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