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如果申請貸款多了,是會對征信有壹定影響的。
因為征信上勢必會顯示出過多的借貸記錄,雖說這不是逾期那類不良記錄。
但若之後去申請信貸業務,銀行(貸款機構、平臺)查詢到客戶的征信上近期借貸記錄過多的話,是會擔心客戶的還款能力不足,也就有可能因為客戶有多頭借貸、負債過高的情況而拒絕批貸的。
而且因為在申請貸款時,銀行(貸款機構、平臺)通常需要以“貸款審批”的名義來查詢征信,所以若辦的貸款過多,
也就會在征信上留下過多的以“貸款審批”為名義的查詢記錄,而這類“硬”查詢記錄過多,就容易弄“花”征信。
所以建議客戶不要頻繁去申請貸款,按實際需求來辦理即可。
像有很多貸款額度在授信期間是可以循環使用的,還完款後額度就能恢復,客戶也就可以再借。所以客戶註意保持良好信用,申請幾筆貸款也就足夠了。
網貸,外文名是Internet lending,p2p網貸是網絡貸款的簡稱,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和商業網絡借貸。P2P網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它是互聯網金融(ITFIN)行業中的子類。
網貸平臺數量在2012年在國內迅速增長,迄今比較活躍的有350家左右,而總量截止到2015年4月底已有3054家。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余地和空間。
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範。
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絡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在傳統P2P模式中,網貸平臺僅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價值認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務,不實質參與到借貸利益鏈條之中,借貸雙方直接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網貸平臺則依靠向借貸雙方收取壹定的手續費維持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