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某與馬某系父子關系。馬某是武威公司a的法定代表人,馬某是武威公司B的實際控制人,被告人蔡某某是武威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張佳系武威B公司財務人員。被告人陳嘉、張毅、陳毅系武威B公司員工。2016至2017年底,被告人馬以武威A公司名義向農村商業銀行借款2000萬元,到期後無力償還。經與農村商業銀行協商,被告人馬某以被告人馬某名義借款2000萬元,歸還武威a公司到期借款,後被告人馬某向農村商業銀行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審計報告等材料。農村商業銀行向被告人馬某發放貸款2000萬元後,被告人馬某未按雙方約定償還到期貸款,而是將654.38+00萬元用於償還其他銀行貸款,並在提取30萬元後償還他人債務。農村商業銀行報案後,偵查機關凍結了被告人馬某個人銀行賬戶內的970萬元,被告人馬某將該970萬元退還給農村商業銀行。2017,被告人馬某某、馬某以武威B公司名義向農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5000萬元。兩家農村商業銀行聯合向該公司發放公司貸款。在此期間,被告人馬某某、被告人張毅偽造商業綜合體房產證作為抵押。被告人馬某指使被告人張甲編造虛假的股東會決議、審計報告、購銷合同,指使被告人蔡某某、陳毅偽造虛假的購銷合同等借款材料。被告人馬某某、馬某也以個人名義作出擔保。兩家農村商業銀行委派工作人員現場檢查抵押物時,馬某某、馬某指使張甲向銀行檢查人員提交虛假的不動產登記證明、房地產估價報告,並指使張乙、蔡某某在借款合同、抵押物確認函等借款文件上簽字。兩家農村商業銀行分別向該公司發放貸款3000萬元和2000萬元。截至案發,被告人馬某某實際控制的武威B公司尚欠兩家農村商業銀行貸款本金共計32583943.82元。
公訴機關請求本院依法懲處被告人騙取貸款罪。
庭審中,合議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詳細的法庭調查。控辯雙方緊緊圍繞被告人的事實和罪名進行了舉證和質證,並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定罪量刑發表了意見。被告做了最後陳述。由於案情復雜,此案將擇日宣判。
本案的公開審理,充分表明了古浪縣人民法院嚴厲打擊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遏制騙取貸款犯罪,維護良好金融秩序,確保縣域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態度和決心。下壹步,古浪縣人民法院將繼續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依法審理涉企刑事案件,嚴厲打擊侵害企業權益的犯罪活動,提高市場主體防範和風險管理意識,進壹步為企業發展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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