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他人擔保時需要註意的事項具體有哪些
1、不要人情擔保。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礙於情面,對被擔保人缺乏應有的資信調查,盲目簽訂擔保合同。
2、不要行政命令擔保。這種擔保違背自願原則,在是否設立擔保、采用何種形式擔保、擔保多大範圍的債務這些問題上不是由當事人商定,而是在領導幹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幹預的情況下設定的,容易產生糾紛。
3、不要賄賂擔保。這種擔保往往通過賄賂錢財或禮物來達到設立擔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辦了壹個建材廠,急需流動資金。李某找到某局領導:“我們廠急需10萬元資金,貸款機構方面的工作我已經做好了,就缺擔保人,事成後再給妳1萬元。”該領導便以該局名義予以擔保,後李某的建材廠因產品質量問題關門停產,李某逃之夭夭,該局因此遭受損失,該領導也受到查處。
4、不要無知擔保。有些人對被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不做審查,對擔保範圍、責任期限、責任方式也沒明確約定,便盲目在擔保合同上蓋章,還說什麽“反正自己貸款自己還,我只不過蓋個章辦個手續而已”,等到出了問題,才如夢方醒。
5、不要無效擔保。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做擔保人需要什麽材料
1、擔保人本人二代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銀行提供的工資流水或者其他可以證明自己收入的憑證。
3、擔保人填寫好的擔保承諾書。
4、有抵押物的,要提供權屬關系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