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提前放款(Early Release)
許多投資者青睞提前貸款的監管模式。這種監管模式規定,當項目預審批時I-924通過,壹個或多個投資者I-526申請批準,或當這兩種情況***同發生時,所有投資者的資金都可以從監管賬戶中釋放並進入項目。由於第壹份,這種監管模式的缺點是資本監管周期長I-526申請或項目預審批的審理周期至少為12個月,有的甚至為18個月。如此長的貸款周期導致EB-5投資資金不能及時進入項目,影響了項目資金的使用,開發商無法等待。加速的方法是,在EB-在5個項目開始正式營銷之前,區域中心將向移民局提交項目預審批申請,爭取第壹個投資者I-在正式申請批準前獲得項目預審批。
第二,預留賬戶(Holdback Escrow)
預留賬戶模式允許大部分投資資金盡快釋放並進入項目。這種模式是指,隨著I-提交526申請時,投資資金中的大部分資金將被釋放到項目中,只剩下部分資金(壹般約EB-5總資金的20%作為未來可能發生的預留資金I-526拒絕返還,直到投資者進入監管賬戶I-526批準後才能釋放。這種監管模式的缺點是,壹旦項目被拒絕,所有投資者I-526將面臨被拒絕。預留賬戶的監管模式已得到移民局的批準和認可,數千名投資者已采用這種資本監管模式。這種監管模式在項目文件中的體現非常重要,它不僅可以追溯到所有EB-5資金的走向也讓EB-5投資款在I-526申請獲批後完全釋放。2014年9月10日,在美國華盛頓特區舉行EB-在5次利益相關者會議上,移民局肯定了這種監管模式,並提供了壹個特殊的預留賬戶案例。案例中的EB-5項目有兩個監管賬戶,主監管賬戶的貸款條件是I-526提交,預留第二個監管賬戶EB-5資金;本賬戶的目的是歸還I-第二個監管賬戶的貸款條件是526被拒絕投資者的資金I-526獲批。
第三,全部放款(Full Release)
這種監管模式是I-526申請提交後全部貸款已成為大多數投資者可以接受的資本監管模式。這種監管模式的前提是,壹旦投資者I-526申請被拒,將在壹定期限內(壹般為3個月)向投資者返還投資款。但是,這種模式壹般只有在市場上信譽好、有保障實力的開發商才會使用。通常,如果I-526被拒絕,區域中心將在3個月內尋找其他投資者來取代被拒絕的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