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項調整的具體內容為:壹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家庭月收入按照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核定;二是在區直分中心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不再提供經濟收入證明。但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未在區直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或* * *申請人,仍須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和經濟收入證明,以供調查核實。此次調整後,貸款人(包括* * * *業主)的年齡、貸款年限、家庭收入、貸款額度、公積金繳納等將成為相互制約因素,原本可以通過代貸款人出具收入證明獲得最高40萬元公積金貸款的情況將壹去不復返。
分析認為,此次調整對公積金繳納人和公積金歸集平臺都有利。從貸款申請程序來看,收入證明程序的取消將簡化非南寧市其他地區職工的辦理程序。同時可以遏制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的“水分”,支付金額與貸款金額掛鉤,更有利於貸款資金的風險防控。此外,此次調整更有利於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額度。目前區分中心已經開通了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只有資金量充足,才能給更多的職工提供資金支持。
對於繳存職工來說,新政的實施將進壹步保障其住房公積金權益。據了解,根據相關規定,職工繳納公積金的額度壹般為其收入的24%,單位和個人各承擔壹半。繳費基數包括職工工資和績效的全部收入,但實際上有些單位只是以基本工資為繳費基數,職工公積金住房權益無法得到很好的保障。新政實施後,這種情況可能會有所改變,這些單位將被要求履行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6-27。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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