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貸款前期的籌組由牽頭社負責:
(壹)接受借款申請書,商談貸款條件、社團貸款總額、貸款種類和日常監督管理責任;
(二)向有關社發出社團貸款邀請函及借款申請書(副本)和有關材料,規定反饋期限,並集中其反饋意見;
(三)負責社團合作協議的協商、起草等工作;
(四)組織召開會議,簽訂社團合作協議。 經過貸前調查,受理貸款申請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認為需通過社團貸款方式發放貸款的,經與貸款申請人協商後,向其提交附有貸款條件清單的貸款安排建議書。
貸款條件清單中應列明社團貸款的基本條款,主要包括貸款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還款方式、貸款擔保等內容。 有參加社團貸款意向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牽頭社應召開會議,在協商議定的基礎上,簽訂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壹)簽訂協議各社的基本情況;
(二)對借款人的貸款總額及各成員社承諾的貸款額;
(三)牽頭社、代理社及各成員社的權利與義務;
(四)各成員社與代理社之間的資金劃撥方式和時限;
(五)貸款費用支出和利息收入的分配;
(六)貸款損失的承擔比例;
(七)確定貸款持續分類與分類後的日常監督管理責任;
(八)社團會議的召集方式、議事規則、決策程序、解決爭議方式、違反協議的處罰辦法;
(九)各社認為其他應該約定的條款。 代理社是社團貸款的管理人,由牽頭社或借款人開立基本結算賬戶的社擔任,全面負責社團貸款的貸後管理事務,具體履行下列基本職責:
(壹)嚴格執行協議,保障社團利益,公平地對待社團各參與社,不得利用代理社的地位損害其他成員社的合法權益;
(二)開立專門賬戶管理社團貸款資金,統壹為借款人劃撥貸款資金;
(三)建立社團貸款臺賬,對貸款本息的發放及收回進行逐筆登記,完善社團貸款檔案;
(四)向借款人派駐專門信貸人員,統壹負責貸後管理,對社團貸款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落實各項措施,核實借款人財務狀況、還款能力、還款意願等有關事項,定期收集並及時、全面、真實地向成員社通報社團貸款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各成員社的咨詢與核查;
(五)計算、劃收貸款利息和費用,回收貸款本金,並按協議約定劃轉到各成員社指定賬戶;
(六)對貸款可能出現的風險,及時向成員社進行通報,必要時,提議召開社團會議***同提出解決措施;
(七)根據社團會議決定,管理、清收或處置所形成的不良貸款,積極協助成員社采取保全措施,督促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
(八)辦理成員社委托辦理的有關社團貸款的其他事項。 組成社團的各成員社均為平等民事主體,任何成員社均有權提議召開社團會議。社團會議對貸款管理的重大事項進行協商,主要包括:
(壹)定期或不定期對代理社進行盡職評估;
(二)社團貸款合同重要條款的變更;
(三)借款人、擔保人或社團成員社出現的重大違約事件;
(四)不良社團貸款的管理和處置方案。 牽頭社和代理社在開展社團貸款業務時,不得損害成員社的合法權益。
對於牽頭社和代理社的不盡職行為給成員社帶來損失的,應依據各自的過錯和損失程度,向成員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