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助學貸款 - 婆婆出錢給兒子買房,卻寫了媳婦的名字。結婚壹年後,她離婚了。財產怎麽分?

婆婆出錢給兒子買房,卻寫了媳婦的名字。結婚壹年後,她離婚了。財產怎麽分?

如因其他原因,婚後夫妻雙方支付全款購買房屋並登記在兒媳名下,且無其他證據證明母親明確表示該房屋是對兒子的贈與,則該房屋應視為夫妻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比如丈夫和母親明確房子只給壹個兒子,但只交了首付,離婚時房子判給丈夫,但婚後丈夫需要支付妻子還貸部分對應的房屋折價作為補償。

內容參考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夫妻壹方婚後為其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認定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雙方購房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贈與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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