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助學貸款 - 青島經濟適用房貸款

青島經濟適用房貸款

申請青島市保障性住房,夫妻雙方必須在青島市登記。以下是青島市保障性住房的具體管理辦法。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

(編號199)

《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7月25日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9月0日起施行。

夏耕市長

在2008年8月4日

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管理。

第三條市、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區住房保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保障性住房的具體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保障性住房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民政、財政、建設、規劃、價格、監察、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統計、財政、稅務、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保障性住房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優惠政策

第四條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應,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五條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采用劃撥方式供應,並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為保障性住房提供配套服務的經營性設施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以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

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工程為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七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和住房公積金貸款。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需要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的,由住房保障機構出具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

第八條建設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優惠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市統籌和分區實施的原則。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國土資源和房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

第十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建設計劃,編制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計劃。

第十壹條保障性住房建設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保障性住房建築面積應控制在65平方米以內。

第十二條規劃、設計和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節地、環保住房的要求,嚴格執行相關住房建設標準,采用招標方式優化規劃設計方案,在壹套小公寓內實現基本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三條保障性住房建設可以在商品住房用地內建設,由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在商品房用地上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將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總建築面積、單體建築面積、套數、套數比例、建設標準、價格、銷售對象和程序等作為附加條款。

嚴禁以建設保障性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通過繳納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開發商品房。

第十四條保障性住房及其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應當與整個住宅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監理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應當對其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承擔最終責任,向購房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四章價格管理

第十六條保障性住房基準價應當在項目開工前或者土地拍賣、掛牌出讓前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並公布。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由開發建設單位根據樓層、朝向、質量和區位等因素,在不高於基準價格的幅度內確定,但總銷售均價不得高於基準價格。

第十八條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明碼標價,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以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購買的面積,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標準與申請人原住房建築面積的差額確定,超出部分按同地段商品住房銷售價格購買。

超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購買的部分價款,由開發建設單位向市住房保障機構繳納,按市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的有關規定上繳市財政,專項用於住房保障。

同壹地段的商品房價格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五章申請審查程序

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夫妻、離異或喪偶有子女家庭、35歲以上未婚人員和離異或喪偶無子女人員組成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壹)申請人在本市四區有常住戶口,其中至少有壹人達到5年以上;

(二)申請人的財產、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積符合市政府批準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的標準。

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之日前五年內,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和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住房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

申請人只能購買壹套經濟適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後,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壹條申請人家庭或者個人的財產、人均收入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住房和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住房價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壹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積等情況制定。,並經市政府批準後公布。

第二十二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2)戶籍和身份證明;

(3)住房情況證明;

④收入證明;

(5)財產狀況證明;

(6)婚姻狀況證明;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照銷售項目進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購買銷售項目的期限內向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材料。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和公示後提出初步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

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會同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等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天。對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報市住房保障機構。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資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並書面通知區住房保障機構予以登記,區住房保障機構向申請人出具準予登記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機構和民政部門在審查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時,可以采取入戶調查、鄰裏訪問和信函索證等方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前取得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遵循住房困難群眾優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市住房保障機構發布銷售公告,內容包括房源位置、數量、基準價、開發建設單位以及銷售時間、地點和方式;

(二)申請人持準予登記通知書到指定地點辦理購房登記手續;

(三)市住房保障機構根據住房困難程度對已辦理購房登記手續的申請人進行排序,確定入圍名單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

(4)市住房保障機構在監察、公證等部門和入圍代表的監督下,公開抽簽確定購房順序,並向社會公布;

(五)入圍者在規定時間內持相關證件和材料到建設單位按公布的順序購買房源;入圍者放棄購買住房權利的,應當按順序補足。

第六章房地產登記和交易

第二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且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按照規定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

辦理經濟適用住房不動產登記時,登記機關應當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面積內購房標準、購房單價等。論房產證。

第二十八條保障性住房自不動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5年內因特殊原因確需出售或購買其他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機構按規定和合同約定回購經濟適用住房。但是,經市住房保障機構書面通知放棄回購權。

回購的保障性住房仍用於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第二十九條保障性住房自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五年後需要上市交易的,應當按照交易價格與購買時保障性住房價格差額的50%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時,住房保障機構在同等價格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條購房人在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前只能自住住房,不得出租、出借或者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壹條開發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5年內不得從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

隱瞞房屋情況,不如實申報的;

向無資格人員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

(三)未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公開銷售。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情況以及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取消申請資格。

以欺騙手段申請的,同時記入不良信用記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已被騙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機構按原價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予以收購;拒絕接受收購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退出已購住房,並考慮折舊等因素按原價收回,依法追究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和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0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令第203號)。青島市人民政府167),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青島市政府發布日期:2008年8月4日實施日期:2008年9月01日(地方性法規)

如果妳不懂,妳可以問我。“響應者”是我的手機號碼。

  • 上一篇:壹千頭牛是什麽?
  • 下一篇:請問只有還清欠款後才能取消借條嗎?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