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借條和欠條
案例:前不久,朋友向我借錢,寫了張欠條,當時也沒在意。後來我看到書上說,欠條和借條的法律性質有所不同,有的借款人還因為這壹字之差輸了官司。現在我很擔心,如果對方不還錢的話,我起訴到法院,法官不會支持我們之間存在借貸關系。
借條和欠條在法律性質上有的區別:借條說明的是當事人之間建立的借貸關系,以壹方將借款交付後而成立的合同方式。而欠條則是由於其他法律關系而導致的欠款事實的發生,比如損害賠償的欠款、施工的欠款等等。
但無論是欠條還是借條,在訴訟中法院都要審查核實相關債務產生的原因和事實。
二、民間借貸
案例:這幾年,我做生意賺了壹些錢。親戚、朋友向我借錢的次數也多起來了,如果不借,礙不過情面,況且現在銀行利率又低,借出去可以獲得較高的利息。但是借了,又怕收不回來,因此總是很矛盾。
借貸的註意事項、國家對私人借貸的利息限制: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私人之間可以借款,壹般的民間借貸是合法的,這種借貸關系屬於實踐合同,也就是必須壹方將借款交付後合同才成立。
借款中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是無息借款。借款利息按規定不能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4倍。如果有可能,在借款的時候首先要形成書面的證據,然後最好要求對方提供抵押或擔保。
三、婚前財產與個人財產
案例:我和我女友***同生活了近半年,並且由我出錢以我們兩個人的名義和房產公司簽了房屋買賣合同,相關房產登記手續尚在辦理。現在雙方感覺彼此不是很合適,決定分手。但我女友提出我們是***同吃住,購房款中應有她的壹部分。
婚前個人財產的相關規定:根據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雙方結婚前任何壹方的個人財產無論結婚時間的長短,都仍屬於個人財產。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的,屬於同居的,在同居期間,財產按照以下原則處理:能夠證明是壹方的個人財產,仍屬於個人所有。
沒有證據證明的,推定為***同所有。結婚前如果購房款為壹方支付的,則房產壹般為壹方所有,但是支付購房款後,兩人***同訂立合同,房產辦理在雙方名義下的,則這種行為可能被視為是壹種贈與行為,女方可能享有房產的部分權利。
這就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看男方將房產登記在女方名義下的原因。
四、合夥勞動的受傷補償
案例:今年2月,我與另外三人合夥在長江口捕捉鰻苗。在壹次作業中,我不慎被纜繩絞住而掉落水中,後經全力搶救,雖保住了性命,但右腿卻被截去。為此,花去醫療費三萬余元,並造成了終身殘廢。
合夥勞動的受傷補償的分配:妳們四人***同出資,***同勞動,***享權益,***擔風險,在法律上稱為個人合夥。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10月10日《關於個人合夥成員在從事經營活動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為合夥人的***同利益,在經營運輸活動中,不慎被車擠死,作為合夥經營的受益人之壹,給予死者家屬適當的經濟補償,既合情理,也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
妳在作業中不慎受傷,是執行合夥事項所致。對此,參照上述《批復》的精神,對妳的各項損失,應當由各合夥人按其出資比例或分成比例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因此,妳可以就妳的損失,與其他合夥人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公正的裁決。
五、以子女名義存款並非贈與行為
案例:我父親在幾年前將5萬元人民幣以我的名義存入銀行。去年底,父親去世後,我們在整理他的遺物時發現了此存單。為此,我與我哥發生了爭執。我認為,父親將5萬元人民幣以我的名義存入銀行,表示父親將此存款贈與了我;而我哥則認為此存款應是父親的遺產。
以子女名義存款並非贈與行為:贈與是指贈與人自願將自己所有的財產無償地交給受贈人所有的行為。
贈與是移轉所有權的行為,贈與行為成立後,贈與人喪失了對贈與物的所有權,受贈人取得了所有權;贈與是無償的和單向的,否則,就變成了買賣;贈與是實踐性的,只有贈與人實際交付贈與物和受贈人實際接受贈與物後,贈與才成立。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法律行為必須有明示的意思表示才是有效的。在本案中,妳父親雖然將5萬元人民幣以妳的名義存入銀行,但妳父親生前既未告知妳們存款的事實,更未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明確表示願將存款贈與妳,也沒有將存單實際交付給妳。
因此,要將妳父親的行為,認定為將存款贈與妳依據不足。這5萬元存款,應作為妳父親的遺產,由所有的法定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