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房總價減去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
2.無房職工在下列情況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每次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金額:
①租賃商品房按實際租金支出提取,每次最高提取金額不超過24000元;無租金已付票據或山東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每年最高提取金額不超過12000元。
②租住公租房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租金繳費單金額。
3 .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按以下限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前最後壹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時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①按年償還日照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借款人及配偶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自最後壹次提取貸款的次日起至當前提取日止的累計還款額(含提前還本、提前結清);簽訂每月還貸提款協議,每月還貸提款總額不得超過上壹還款期的還款額(包括提前還本和提前還款)。
(2)在日照市外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或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借款人及配偶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自最後壹次提取貸款的次日起至當前提取日止的累計還款金額(包括提前還本和提前還貸)。
4.遇有重大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突發事件中個人承擔的費用。
二、現有多層住宅電梯提取,提取總額不超過個人繳納的安裝電梯費用。
三、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額度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4.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離休或退休、出境定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且失業半年以上,職工及其配偶無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擔保的,在職工賬戶上進行結息銷戶。
五、住房公積金借款人公積金賬戶余額不低於貸款余額的5%,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公積金賬戶余額不低於擔保貸款余額的5%,且有公積金貸款和擔保的,計算累計留存余額。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等情形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自完成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單位聘用職工,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