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貸款涉及三方,即買家、開發商和貸款銀行。當開發商違約導致購房合同解除時,由開發商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實踐中不會有太大爭議。由於抵押貸款合同以購房合同為基礎,購房合同的撤銷必然導致抵押貸款合同目的的落空,買受人必須與銀行協商撤銷抵押貸款合同。如何終止與銀行的抵押貸款合同因終止時間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抵押貸款過程中,銀行通過開發商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和預購房屋抵押兩種基本方式降低貸款風險。即在購房者取得產權證(小產權證)前,開發商為購房者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之後,由於房屋抵押合同生效的條件已經滿足,銀行將通過抵押來防範貸款風險。如因開發商違約導致買受人與銀行協商解除抵押貸款合同,則買受人、銀行與開發商仍為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關系。只要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剩余的按揭付款、買方支付的房款、抵押貸款的本金和違約金就可以分別支付給銀行和買方,合同就可以終止。然而,在商品房交付並完成小產權證書後,當合同終止時,購房者辦理解除抵押貸款合同的手續較為復雜。
首先,購房人單方解除購房合同的權利受到限制。《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出售或贈送”。既然產權已經轉移到買受人名下,雖然買受人有權解除購房合同,但他不能直接退房,並且買受人有義務書面通知銀行住房抵押人有關購房合同的履行情況和違約責任;
其次,由於開發商的擔保責任已經終止,如果遇到信譽不好的開發商,壹旦購房者未能及時拿到退房款,勢必會影響購房者提前償還按揭貸款,增加購房者的經濟損失。因此,因開發商違約導致購房合同終止並不壹定導致抵押貸款合同終止,購房人必須及時與銀行協商終止抵押貸款合同。
實踐中,這方面糾紛的解決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隨之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向擔保方、買受人分別返還購房貸款本息和購房款。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23。目前的購房政策請以實際情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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