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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負債業務有哪些

商業銀行的負債業務如下:

1、對存款人的保護制度。存款的法律性質是,存款人通過與商業銀行訂立存款合同將貨幣借給銀行,銀行按合同約定的利率按時還本付息,不得拖延。存款合同的利率不變,除了可以遵照中國人民銀行對活期存款利率所作的調整外,定期儲蓄(合同)約定的利率不變,借款人和銀行都不得在期間單方面進行調整;

2、存款業務。商業銀行的存款業務,主要指本行承接的各項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兩便存款、零存整取存款、同業存款等存款業務;

3、其他負債業務。商業銀行可以通過以下負債方式從外部籌措資金:

(1)向人民銀行借款。主要有直接借款和票據再貼現兩種形式;

(2)發行金融債券。金融債券是銀行為了籌集社會閑散資金所發行的壹種有價證券,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固定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發行金融債券的資金只能用於發放特種貸款,不可挪用作壹般的工商企業貸款;

(3)同業拆借。這是指商業銀行因臨時資金不足向其他銀行及金融機構的臨時借款。同業拆借壹般都是短期的,盡管時間較短,但可維持資金的正常周轉,避免或減少出售資產而發生的損失。因此,同業拆借是各金融機構彼此間***榮***濟的壹種資金調劑活動,其利率水準壹般較低。商業銀行法第46條規定,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於投資。拆出資金限於繳足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拆入資金用於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

(4)發行短期融資債券。在國家計劃債券發行額度內,中國銀監會可以批準企業發行用於彌補臨時性、季節性流動資金不足的期限為3個月、6個月和9個月的短期融資債券;

(5)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商業銀行可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該存單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壹)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三)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壹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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