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壹、貸款條件和對象
1.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的職工,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2.對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計算。
3、住房公積金貸款適用於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
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二、提高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將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由40萬元提高到60萬元(本條款自2005年6月438+0日起執行)。
第三,推進異地貸款業務
職工在就業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居住地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憑居住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居住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該條款自6月15日起執行)。
具體操作程序:
1.客戶到中心營業廳咨詢臺(各管理部)領取繳存證明和廊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放貸款確認書的準備手續或從中心官網下載。
2.客戶憑廊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及相關手續到中心業務大廳(各管理部)開具貸款確認書,由公積金繳存地管理部填寫並加蓋公章。
3.貸款工作人員會在為客戶出具貸款確認函的同時,將公積金繳存憑證所包含的信息錄入業務系統。
4.買賣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後,攜帶相關材料到中心業務大廳(管理部門)申請貸款。
5.中心信貸部(各管理部)工作人員調查核實。
6、調查結果顯示不符合貸款條件的;符合貸款條件的,按內部審批流程報批。
註:步驟1.2.3為異地繳存公積金職工申請貸款的步驟,其他步驟同正常公積金貸款流程。
第四,貸款首付比例
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住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具體把握原則:
1.職工家庭在申請此貸款前,無論是否已向商業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只要結清相應住房貸款,且購房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能出具家庭名下無房的證明,即視為將此貸款用於購買首套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為20%。
2.繳存職工家庭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住房貸款,二次購房視同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30%,貸款利率相應上浮10%。
3.繳存職工家庭擁有1套住房但未結清相應住房貸款的,第二次購房視同第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50%,貸款利率相應上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