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張玉華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山東玉潔面粉有限公司返還現金50萬元並支付利息(自2013年10月5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