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明確要求各采購單位在政府采購合同中約定預付款,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合同金額的30%。
預付款是指買方在簽訂交易合同後,立即向賣方支付壹定金額的預付款。這種方法不利於買方,壹般在貿易商品供不應求時使用。買方要承擔商業風險和積壓資金,實際上是給賣方提供信用;賣方在交貨前收到貨款,有利於資金周轉,沒有商業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