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法)第壹百九十九條規定,借款人與貸款人訂立借款合同時,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也就是說,從事工商經營的自然人要與銀行訂立貸款活動時,應當按照銀行的要求及時提供與貸款有關的經營活動、財務狀況等真實材料,這也是借款人的法定義務。
參考資料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021,1,已廢止)第壹百九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條(自2021 1生效)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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