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的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稅款和債務的繳納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但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的除外。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擴展數據:
抵押權的實現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抵押必須有效存在。抵押無效或已被撤銷的,不能變現。
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3.債權人尚未得到清償。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仍未得到清償,說明債務人未按時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延期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4.未償債務不是由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未受清償的情況下,抵押權人才能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不付款是由於自己的原因,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參考資料:
西豐縣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房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