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罪司法解釋解答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罪不同於貸款詐騙罪。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擔保等的,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采取欺騙手段,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2)獲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采取欺詐手段,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三)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多次采取詐騙手段,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四)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