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持“農戶貸款證”和身份證到信用社辦理。
二、填寫《農戶借款申請表》並提交相關借款材料。
三、信用社受理貸款申請後,審查借款人的《農戶貸款證》、《農戶貸款申請書》等相關材料,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貸款要求。
四、審批通過後,信用社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五、然後辦理後續手續,包括登記《農戶貸款證》和《農戶經濟檔案》。
6.信用合作社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農村合作社產生於20世紀50年代初,是將所有生產資料(土地、大型農具和家畜)歸集體所有、農民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於企業法人、社會團體和行政機關,有其獨特的政治和法律性質。
農村合作社經歷了三個主要時期,即合作社時期(從初級合作社到高級合作社);人民公社時期(歸生產隊、生產大隊和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隊為基礎);經濟合作社時期(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在農村改革撤銷、農村建制建立後改為鄉、村小組,為適應生產隊經濟職能更名為經濟合作社,同時存在村小組和經濟合作社名稱)。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雖然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是村民委員會及其下設的村民小組,但在當前的農村基層組織中,大多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與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是同壹機構,即壹套機構兩枚印章。它們的決策機制相似,在實踐中,尤其是在農村基層社會的管理和服務中,它們的職能相互重疊。它們不能完全分離,具有“政治和社會的統壹性”。綜上所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於企業法人、社會團體和行政機關,有其獨特的政治和法律性質。正是由於這種特殊性,決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及其成員的資格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