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壹條,“套路貸”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增借款金額、惡意制造違約、隨意認定違約、銷毀還款證據等方式,誘導或強迫受害人變相簽訂“借款”或“借款”“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訴諸訴訟、仲裁、公證或訴諸暴力、威脅和
第四條: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沒有采取明顯的暴力、威脅手段,總體行為特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壹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多種手段共同使用,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犯罪。應根據案件具體事實,區分不同情形,依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數罪並罰或擇壹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