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
居民企業納稅人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非居民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應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批準納稅人征收企業所得稅: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而未設置賬冊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納稅人和壹定規模以上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具體納稅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36號)第壹條規定:
壹是綜試區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
(壹)在綜試區註冊,並在跨境電子商務在線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貨物的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和金額;
(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三)未取得有效購貨憑證的出口貨物,其增值稅和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
批準征收的納稅人類型不適用。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77號),核定征收不適用於以下類型企業:
(壹)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壹項或多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和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除外);
(2)匯總納稅企業;
(3)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評估、土地評估、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等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7號,2012):
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
批準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對經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其應稅所得率或者應納所得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核定應稅所得率:
(壹)能正確核算(核實)總收入,但不能正確核算(核實)總成本;
(二)能正確核算(核實)總成本,但不能正確核算(核實)總收入;
(三)納稅人的總收入或者總成本能夠通過合理的方法計算和推斷。
納稅人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應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采用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所得率
(根據國稅函〔2009〕377號的規定:什麽是應納稅所得額?等於總收入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後的余額。用公式表示:應納稅所得=總收入-不納稅所得-免稅所得。其中,總收入是企業從各種來源以貨幣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
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1-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所得率
實行應稅所得率法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個行業的,不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
主體項目應是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總收入或成本(費用)支出或原材料、燃料、動力消耗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應稅所得率按照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確定: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範圍和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加或減少20%,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納稅所得額。
稅務機關應當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壹)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
(二)按應納稅所得額或費用支出率定額;
(三)根據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消耗情況。;
(四)通過其他合理方法批準。
前款所列方法之壹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當兩種或兩種以上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不壹致時,可以從上級核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特殊預防措施
1.被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實施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2號)第壹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扶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8號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部分,減按654.38+0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54.38+0萬元但未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照審核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二。核定征收的企業能否享受R&D費用加計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5]119號):
企業R&D費用稅前扣除適用於核算健全、查賬征收、R&D費用歸集準確的居民企業。
3.經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股權(股票)及其他財產轉讓所得應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27號):
2.經批準按照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股權(股票)等財產轉讓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的適用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並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後的主營項目(業務)計稅。
四、核準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後的資產如何征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征管若幹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第17號)的規定: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後資產的稅務處理改為查賬征收。
(壹)企業能夠提供購買資產發票的,以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計稅依據;不能提供資產購買發票的,可以資產購買合同(協議)記載的金額、資金支付憑證、會計數據等記錄作為計稅依據。
(2)企業批準納稅期內投入使用的資產改為查賬納稅後,扣除資產使用壽命後,剩余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攤銷額,並按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在稅前扣除。
5.被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能否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
答:經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能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9〕212號),享受技術轉讓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應單獨核算技術轉讓收入,合理分攤期間費用。未經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經批準的征收企業不符合這些條件的,將不能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
6.經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軟件企業能否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答: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軟件企業不得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核定征收辦法不適用於特定納稅人。《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9年第377號)進壹步明確?具體納稅人?包括享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壹項或多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因此,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軟件企業,不得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七、實行核定定額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需要進行匯算清繳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按照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得進行匯算清繳。
八、經批準的收款期間的會計損失金額能否結轉彌補後期?
答:(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18年2月29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條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期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1.截至2065438年6月65438+10月1,具有當年高新技術企業或中小型科技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允許結轉取得資格年度前五年未彌補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五年延長至10年。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中小企業延長虧損結轉期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45號):
壹、《通知》第壹條中提到的當年具有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以下統稱?資歷?),合格年度前五年未彌補的虧損是指當年合格企業前五年未彌補的虧損,不論是否合格。2018年符合條件的企業,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符合條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虧損允許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期為10年。符合條件的企業在2018以後年度結轉彌補,以此類推進行稅務處理。
因此,在驗證期內,由於收入和成本核算不準確,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核算中的虧損在稅法上也沒有得到確認,因此驗證期內的虧損不能結轉以後期間彌補。
9.問:已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如果采用核定應納所得稅法,如何申報納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1)在確定應納所得稅額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壹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也可采用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方式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
(2)確定應納所得稅後,扣除當年預繳的所得稅,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平均分配,以確定以後月份或季度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月或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進行納稅申報。
(3)年度終了後,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實際發生的營業額或者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金額超過核定的經營額或者應納稅額的,按照申報金額納稅;申報金額低於核定的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照核定的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