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銀行承兌匯票托收後多少天到賬
最銀行承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
天.如果過了提示付款期寫壹份證明,承兌匯票相關信息,然後就說因單位工作人員疏忽之類的沒有即使承兌,如引起的任何經濟糾紛由本單位承擔,蓋好單位公章法人章財務章然後填張銀行托收單拿給銀行就可以辦理了。
銀行承兌匯票作為壹種有價票據,有壹定的期限時效。銀行承兌匯票期限可以分為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期限、票據權利期限、追索權期限等。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所記載從“出票日期”起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銀行托收支付的條件是什麽?
出口方在委托銀行收款時,指示銀行只有在付款人(進口方)付清貨款時,才能向其交出貨運單據,即交單以付款為條件,稱為付款交單。按付款時間的不同,又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即期付款交單,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後,開具即期匯票(或不開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托銀行向進口方提示,進口方見票(和單據)後立即付款。
銀行在其付清貨款後交出貨運單據。遠期付款交單,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托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方審單無誤後在匯票上承兌,於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然後從銀行處取得貨運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和即期付款交單的交單條件是相同的:買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所以賣方承擔的風險責任基本上沒有變化。遠期付款交單是賣方給予買方的資金融通,融通時間的長短取決於匯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兩種規定期限的方式:壹種是付款日期和到貨日期基本壹致。
買方在付款後,即可提貨。另壹種是付款日期比到貨日期要推遲許多。買方必須請求代收行同意其憑信托收據(T/R)借取貨運單據,以便先行提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