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實施指南》的通知(金彩[2007]23號)
XI。金融企業利潤分配規定
《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金融企業本年凈利潤(減虧損,下同)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壹般(風險)準備、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順序進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關於壹般準備金的提取。
……
主營擔保業務的企業,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壹般風險準備,用於彌補虧損,不得用於分紅或轉增股本。
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指導意見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或者按照規定計提操作風險資本或者相應的風險資本。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65438+產品余額的0%時,可以不提取。風險準備金主要用於彌補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違反資產管理產品協議、操作失誤或技術故障給資產管理產品或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擴展數據:
壹般風險準備是指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從?從凈利潤看,用於彌補虧損的風險準備金。“壹般風險準備”是壹個所有者權益科目。
會計處理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財務)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壹般風險準備。
二、企業提取的壹般風險準備金,借記“利潤分配——提取壹般風險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用壹般風險準備金彌補虧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壹般風險準備金彌補虧損”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的壹般風險準備。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壹般風險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