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根據《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三、四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各商業銀行(含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轉帳結算、存取現金、消費信用等功能。信用卡按使用對象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按信譽等級分為金卡和普通卡;按幣種分為人民幣卡和外幣卡。
擴展資料
根據《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允許持卡人在本辦法規定的限額和期限內進行消費用途的透支,透支限額為金卡1萬元、普通卡5千元。
第十八條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
第十九條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單日或銀行記帳日起15日內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超過15日按日息萬分之十計算,超過30日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息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計息不分段,按最後期限或最高透支額的最高利率檔次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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