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十八條信用卡最長透支期限為60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約之日或銀行入賬之日起15日內按日利息的0.5 ‰計收,15日後按日利息的0.10 ‰計收。
超過30天或者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利率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期限最高利率檔次或最高透支額計算利息。
擴展數據
根據《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五條
發卡行應建立授權審批制度。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辦理轉賬結算和提取現金時,超過規定限額的,必須取得發卡行的授權。
第十六條企業卡持卡人不得在異地和收卡城市範圍內的銀行網點和自動櫃員機上提取現金。
第十七條持卡人可以在本辦法規定的限額和時限內透支消費。金卡透支額度10000元,普通卡5000元。
第十八條信用卡最長透支期限為60天。
第十九條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約之日或銀行入賬之日起15日內按日利息萬分之五計收,15日後按日利息萬分之五計收,30日後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按日利息萬分之十五計收。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期限最高利率檔次或最高透支額計算利息。
參考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