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可以由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本罪主觀上只能構成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即使違反信用卡相關管理規定取得了財物,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如果不知道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就可以使用,善意透支,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而且不能作為犯罪來處罰。
信用卡詐騙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國家有關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具體而言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又損害了銀行和信用卡相關當事人的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的目標是信用卡。
信用卡詐騙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
根據刑法規定,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只能由自然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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