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第二章第六條至第十條的相關規定,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確定。
1.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被投資單位確認為子公司並納入合並財務報表。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2.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及以下表決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視為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但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方針。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中擁有多數表決權。
3.在確定能否控制被投資企業時,應考慮投資企業及其他企業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當前可執行權證等潛在投票權因素。
4.所有子公司都應納入母公司的合並財務報表。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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