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他人繼承持卡人遺產的,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人還應當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負責償還持卡人所欠的信用卡欠款。
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對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債務。但是,除非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時,被繼承人應當清償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