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卡銀行不得為信用卡轉賬(轉出)和取現提供授信額度以外的信用卡服務。信用卡透支轉賬(轉出)和取現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信用卡取現的信用額度。
發卡行應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權和風險監控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設備、系統和人員,確保24小時交易授權和實時監控。對存在可疑交易的信用卡賬戶,應及時采取聯系持卡人確認、調整授信額度、鎖定賬戶、緊急止付等風險管理措施。
擴展數據:
關於商業銀行使用信用卡相關要求的規定:
1.開證行應當向債務人本人及其保證人收款,不得向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收款,不得使用暴力、脅迫、恐嚇、辱罵等不當收款行為。
2.收單銀行要求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的交易明細必須包括交易對象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的識別號,以協助持卡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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