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五十條個人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存入的現金應在發卡行或其代理銀行辦理。持卡人持信用卡在發卡行或代理行存入現金的,銀行應在存款憑條上加蓋卡章,審核收到現金後,將存款憑條和信用卡的收據交給持卡人。
持卡人委托他人辦理不壓卡存入現金的,代理人應在信用卡存款憑條上填寫持卡人卡號、姓名、存款金額等內容,並將現金送銀行辦理存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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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在外匯方面,持卡人可以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證明,以便銀行機構辦理存款的轉移或支付手續。
存入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存款,其轉賬或取款手續與中國公民存款相同,按上述規定辦理。同中國締結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人,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銀行機構隨後可以辦理轉賬或支付手續。如果繼承人所在國沒有同中國建立外交關系,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對待。居住在境外的繼承人從境內儲蓄機構繼承的存款能否匯出境外,按照我國外匯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