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辦理境外銀行卡收單業務應向商戶收取結算費用,收費標準不得低於交易金額的4%。
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簽訂信用卡代理收單協議,利潤分成比例分別為境內銀行和境外機構支付商戶手續費的37.5%和62.5%。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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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九條個人外幣卡賬戶內的資金應當以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入或者從其外匯賬戶(含外幣賬戶)轉出。個人外幣卡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金應按照我行個人外匯管理制度辦理。
商業銀行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得按行政區劃設立。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的分立、合並,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營業執照。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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