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適用於“暴力討債”罪情節尺度的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禁閉等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危害他人身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壹般管制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殺了人,很可能會以特別殘忍的手段造成重傷、重度殘疾,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很可能是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公然貶低他人人格,以其他技能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的個人信息並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以其他方法非法竊取他人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暴力討債不應該被原諒,應該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