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黑名單的影響:
1、無法在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不僅想貸款創業、資金周轉成了枉然,連申請房貸、車貸都會被拒之門外。
2、不能再辦理信用卡。如果個人信用存在不良記錄,因個人日常消費想再辦壹張信用卡已經不可能了。在各家銀行都是壹樣,因為各個銀行能查到妳的征信記錄。
3、影響個人出行。如果個人信用記錄是黑名單的話,比如存在惡意拖欠銀行貸款不還,被銀行起訴。將導致借款人不能乘坐飛機、無法入住星級酒店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予簽發普通護照:
(壹)不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公民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6個月至3年以內不予簽發普通護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四條規定,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壹)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壹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