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是指經批準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 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那麽倒賣銀行卡將觸犯哪些法律規定呢?接下來就讓筆者壹壹為您解答:
壹、在我國,每個人的銀行卡都會綁定自己的身份信息,是國家發行給個人獨有的存儲、支付、信貸工具,違反國家有關銀行信用卡管理制度規定,倒賣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涉嫌違反《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高要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註意:我國刑法所規定的“信用卡”,指的是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即無論是老百姓平時所說的“信用卡”或是“借記卡”都被視為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禁止倒買倒賣、偽造、騙領或者非法持有。
二、實踐中,還有部分犯罪行為人將自己合法辦理的銀行卡或者從他人手中收購而來的銀行卡出售給犯罪團夥用於犯罪使用。尤其是很多大學生,為了賺錢而從事這項“大學生兼職工作”,幫助網絡詐騙團夥倒賣銀行卡,這壹行為已經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壹旦被定罪處罰,大好前程將於瞬息毀於壹旦。
所以提醒各位壹定要註意,天上沒有掉餡餅的事兒,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犯罪行為都將會有被發現的壹天,切莫抱有僥幸心理。
三、另外,通常購買信用卡犯罪團夥都是為了方便實施詐騙、洗錢等犯罪行為,如果行為人與犯罪團夥合謀倒買倒賣信用卡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將會被認定為***犯,依法按照所犯罪行定罪處罰。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1、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 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2、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