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還款日:指銀行要求持卡人歸還信用卡非現金交易賬單的最晚日期。
信用卡記賬日:指發卡行定期收取和結算信用卡賬戶當期交易費用,計算當期欠款總額和最低還款額的日期。
各大銀行的記賬日和還款日都不壹樣。壹般信用卡的還款日在15到賬單日後25天之間。
信用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信用卡業務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業務是指境內銀行(包括境內銀行和境外銀行設立的境內分行)經營的信用卡業務和境外信用卡業務。
第三條非金融企事業單位和境外銀行駐華代表處不得辦理信用卡業務或代理境外信用卡業務。
第四條凡在中國境內經營信用卡業務的銀行,均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開辦信用卡業務的銀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三)必要的業務設施和安全設施;
(四)相應的內部管理機構。
第六條凡符合開辦信用卡業務條件的銀行,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即可開辦業務。其分支機構申請發行人民幣信用卡,應經銀行總行審核,並報當地人民銀行備案。
第七條申請信用卡業務,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壹)申請報告;
(二)信用卡業務章程;
(三)信用卡部門主要負責人簡歷及相關資料;
(四)擬發行信用卡的名稱、樣卡、發行範圍、發行對象等信息,以及擬代理境外信用卡的受托銀行或境外機構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境內銀行與境外銀行簽訂信用卡代理業務協議時,應當將協議復印件及相關材料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九條開辦信用卡業務的銀行,在辦理人民幣信用卡或代理境外信用卡業務時,應本著自願互利的原則,逐步開展收單、收機、收卡、信息等方面的合資合作。合資合作的範圍可以是部分銀行,也可以是國內所有提供信用卡業務的銀行。
第十條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分別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報送與信用卡業務有關的季度報表。第十壹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境內經營信用卡業務的銀行可以加入國際信用卡組織。
第十二條境內銀行發行的人民幣信用卡號碼應當按照國際標準規則編制。
第十三條銀行發行人民幣信用卡,必須附章程,載明信用卡賬戶內的存款利率、透支額度、透支利率等事項,以及刷卡年費、掛失費等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人民幣信用卡備用金存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算。
人民幣信用卡透支利息自銀行記賬日起十五日內按日利息萬分之五計收,十五日後按日利息萬分之五計收,超過規定限額三十日以上按日利息萬分之二計收。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期限最高利率檔次或最高透支額計算利息。
第十五條人民幣信用卡透支額度為個人普通卡1,000元,單位普通卡5000元;銀行單獨制定標準的,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六條為彌補冒用或惡意透支造成的壞賬損失,辦理人民幣信用卡業務的銀行可按信用卡交易總額的0.2%計提壞賬準備。
第十七條銀行在與特約商戶簽訂信用卡受理合同、開拓信用卡市場時,應當相互配合,不得采取排他性措施。特約商戶不得拒絕與其他銀行平等簽約。
第十八條人民幣信用卡業務執行銀行對特約商戶信用卡交易收取回扣的費率,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各行業統壹標準。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銀行不得自行或變相降低返點率。代理境外信用卡業務,執行國際信用卡組織規定的統壹標準。
第十九條境內銀行與境外銀行簽訂信用卡代理協議時,其利潤分配比例等實質性條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統壹規定執行。利潤分配比例,按境內銀行和境外銀行各占特約商戶支付返利的37.5%。5%和62。5%的執行力。
第二十條銀行應建立相應制度,指定專門機構人員對空白卡、待銷毀廢卡及相關業務憑證進行統壹管理。空白信用卡的購買由各銀行總行統壹辦理,分行不得自行購買。
第二十壹條人民幣信用卡結算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統壹制定,各銀行可根據統壹制度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凡違反本規定者,當地人民銀行將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壹)未經批準擅自從事信用卡業務的,責令立即停止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通報批評。
(二)開辦信用卡業務和代理境外信用卡業務的非金融企事業單位和境外銀行駐華代表處,責令立即停止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降低或變相降低信用卡交易返點率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以交易額5%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將宣布暫停其部分或全部信用卡業務;
(四)各銀行在與特約商戶簽訂信用卡受理合同時,簽訂排他性協議的,負責糾正,給予通報批評,並處1萬元至5萬元罰款。拒不執行的,宣布暫停其部分或全部信用卡業務;
(五)同時違反上述兩項以上規定的,可以合並處罰,但處罰不得超過較重的壹項。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6月1993 65438+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