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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8修正)

第壹條 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壹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偽造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二十五張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張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偽造信用卡二十五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後發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可透支額度計算。第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不滿壹百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壹百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違背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第三條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壹張以上不滿五張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五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數量巨大”。第四條 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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