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壹十二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導致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抵押權人有權自查封之日起收取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債務人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抵作收取孳息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