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座部佛教沙馬內拉十戒的第十條:
十、離接受金銀學處
(Jàtar?pa-rajata-pa?iggaha?à verama?)
金,巴利語jàtar?pa,為黃金。
銀,巴利語rajata,為貨幣、銅錢、木錢、膠錢等。凡通用的貨幣也屬於金銀。
總之,金錢是指任何可以用來交換商品的等價物,包括金、銀、錢幣、支票、信用卡等。
接受,巴利語pa?iggaha?a。以任何的方式接受(sàdiyana)它,稱為接受。
有三種接受的方式:
1. 自己拿取(sayaü ga?hàti) ——當有人供養金錢時,他親自接受;或在任何地方發現不屬於任何人的金錢時,他自己拾取。
2. 指使他人拿取(a¤¤aü gàhàpeti) ——當有人供養金錢或發現金錢時,他指使別人為自己拿取金錢或代為保管。
3. 同意放在近處(upanikkhittaü và sàdiyeyya) ——允許他人將金錢放在自己身旁或某處。
如果施主(dàyaka)手中拿著金錢(或紅包等)說:“尊者,我想供養您。”此時,沙馬內拉不能接受並且應該說“我們不可接受金錢”或“這是不許可的”等拒絕金錢之語,否則就成了默許;假如沙馬內拉指示施主把錢交給某人或放在某處,也屬於接受金錢。
如果施主通過言語或動作來傳達供養金錢的訊息,例如將錢擺在沙馬內拉前面說:“這是供養您的。”或者把錢放在某處,然後說:“在某某地方的那筆錢是給您的。”而他並沒有通過身體行為或言語加以拒絕,並且在內心接受它,這也屬於接受金錢。
以此三種方式的任何壹種接受金銀,稱為“接受”。
對於出家人來說,沒有任何的理由能使接受金錢成為許可!(So na yena kenaci pariyàyena va?at?'ti.)
正如世尊在《律藏?大品?藥篇》中說:
“諸比庫,若人們有信心、凈信,他們將金錢放在凈人 的手中:‘請以此給與尊師所許可的[物品] 。’諸比庫,我允許妳們接受由此[所得的]許可的[物品]。
然而,諸比庫,我不說[妳們]能以任何方式接受、尋求金銀。”(Mv.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