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7條之二,明知他人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為其犯罪,或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協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向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
(二)支付結算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利用廣告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
(五)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的;
(六)救助對象實施的犯罪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