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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受什麽處罰怎麽規定

壹、惡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受什麽處罰怎麽規定

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處罰規定壹般是看數額,數額達到刑法規定的則按照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而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對於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具體的處罰壹般是按照上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從而判處為信用卡詐騙罪。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信用卡詐騙行為主要有以下四種: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此處的偽造是指完全模仿真實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非法制造信用卡和在真實信用卡基礎上進行偽造。此處的使用是指行為人自己偽造後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偽造的信用卡而使用。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此處的作廢是指過期作廢的信用卡、掛失失效的信用卡和有效期間內停用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所謂“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指非持卡人未經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信用卡,進行信用卡業務內的購物、消費、提取現金等詐騙行為。

(四)惡意透支。

壹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違反信用卡章程與約定進行透支,逾期不還,但詐騙金額較小的行為。

二、如何判定惡意透支信用卡

1、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壹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所欠款項。這裏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而導致過了壹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2、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犯罪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壹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後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

3、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如果是持卡人帶著非法占有發卡銀行財產的,實施了惡意透支信用卡的犯罪行為,在達到壹定的數額標準時,該犯罪行為人就會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時候,還需要結合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以及犯罪數額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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